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将出台陶瓷油墨
文章来源:订做机械网 | 2022-06-27
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将出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讨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会议认为,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199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认为,1995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于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有必要根据世贸知识产权协定和海关法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使该条例与世贸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在报纸和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经国务院审议后公布施行。
日前正在等待人大审议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收费公路的设立、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罚则、附则等六章五十四条,其要点包括:——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国家对收费公路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建设技术等级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收费公路,适当发展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的收费公路;任何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军队(包括武警)车辆和其他车辆除外;全部由政府投资、个人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非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或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必须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和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建设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简称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建设、经营和管理公路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国家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的数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内研究,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登记和规模:新建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可以低于30公里);改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新建的一级公路,平原、微丘地区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地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改建的一级公里,平原、微丘里区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地区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新建的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地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改建的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地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地区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改建公路,属于裁弯取直等局部改建的,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站的设置批准;同一收费公路主线由不同主体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应统筹规划,统一收费,合理设置收费站,由各投资主体按投资比例分成;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每个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的距离不得少于50公里;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中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政府还贷公路中国道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同意。政府还贷公路中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申请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可以同时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与转让前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转让经营性公路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收费权不得转让的条件是:长度小于12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政府还贷公路中的二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收费公路建成后,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机关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发给收费站标志牌。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取得收费站标志牌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不得与其他公路捆绑收费,也不得强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开具未经财政和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等行为。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本、息,除政府还贷公路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3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权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经投入运营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组织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